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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证保险贷款乱象再次成业内关注焦点 监管频发消费提示个人贷款时理性投保依法维

最近,一些保险公司因强迫借款人购买保险而受到当地监管机构的惩罚,而监管机构则严格调查违反银行贷款捆绑销售的行为。突然之间,市场对“要贷款先买保险”的谴责接踵而至,许多贷款机构都有这样的潜规则。放贷和捆绑保险的做法最近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19年10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成都水钱会启动了银保局侵犯消费者权益纠纷整改工作,强迫消费者在贷款过程中申请保险,信用卡,大额存折等服务明确列出 。用户可以通过与贷方和保险公司协商以按正常市场价格购买个人贷款担保保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强制搭售或捆绑销售是监管部门近年来重点整治的业务乱象之一。对于频频集中遭到投诉的业务,银行保证保险贷款再次成为了业内关注的焦点。
 
据《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目前已经有不少地方监管针对银行保证保险贷款发出过消费提示,而部分该类业务融资成本接近30%,比肩高利贷,备受争议。
 
贷款成本“惊人”
 
3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涉及到贷款人宋某与某财险公司一笔保证保险贷款纠纷,而贷款方为某外资行。
 
2017年1月,宋某向某外资行申请个人无抵押消费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利率为年化6.65%。同时,宋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一份,保证保险金额为6万元,每月的保费率为1.9%。
 
2018年12月9日,某外资行向某财险公司出具了《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一份,由后者向银行代偿贷款及利息2.53万元。按照保险公司提交的保费支付明细看,宋某在不到两年时间的保费就超过1.83万元。
 
“该客户执行的保费费率在某财险公司保费的标准定价范围内。本行仅代扣代收相关保费,且在代扣后将对应保费划拨至保险公司指定账号。”上述外资行回复本报记者时表示,“本行新时代个人无抵押消费贷款不存在捆绑销售,客户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适合产品。同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本行一直坚持实施严格的规范流程,确保相关条款充分如实告知客户,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记者在近期法院判决中发现,宋某的经历并非个例。在3月15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成都借水钱当日放款院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中,韩某也在某外资行申请了7.2万元的无抵押个人消费贷,且同时向某财险公司申请了银行贷款保证保险,同样在不到两年的保费就超过2.4万元。
 
所谓银行保证保险贷款,是由保险公司提供增信的一种贷款产品,一旦借款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贷款,则由保险公司代偿。但是,在贷款或借款过程中,借款人需向保险公司购买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成本将会包括保证保险的保费和银行贷款利息。
 
事实上,由于在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双方定价考虑因素不同,其叠加成本过高频频引发投诉。以上述案例为例,银行贷款按照资金成本定价为年化6.65%,而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违约率定价为月保费率1.9%,即年化成本22.8%。综合两项成本的叠加,出借方需承担的融资成本接近年化30%。
 
记者了解到,部分银行和保险公司保证保险贷款的成本可能会更高,且一旦逾期还将面临一笔金额不小的违约金。
 
“银行作为资方根据资金成本和利润核定贷款价格,而保险公司则是根据违约核算保费。实际上,银行转嫁了贷款风险给保险公司,推高了融资综合成本。”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认为,高风险贷款的融资成本更高,反之让该项业务的坏账也更多。
 
监管频发消费提示
 
今年3成都黑户贷款水钱月15日,山西银保监局在消费者保护日对外发布《关于购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消费提示》称,借款人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是否购买贷款保证保险产品,而非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必须购买。
 
在2020年5月,银保监会、工信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信贷、助贷、增信、考核等6个环节,共提出20条要求,包括信贷环节要求银行等机构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等。
 
《通知》明确要求银行合理引入增信安排,不得强制转嫁费用。由银行独立承担的费用,银行应全额承担;银行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保证保险,不得因企业购买保证保险而免除自身风险管控责任。
 
同时,银保监会还正式颁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不过,对于保证保险费率无量化指标。
 
2020年9月至10月间,北京银保监局、上海银保监局、河北银保监局等地方监管均针对贷款保证保险相继发布了消费提示,呼吁个人贷款时理性投保依法维权。其中,监管也建议贷款个人或企业正确认识贷款保证保险,并详细了解相关业务流程。
 
此前,银保监会也通报批评了某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未区分消费者信贷风险水平和授信状况,限定承保机构强制捆绑搭售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众多的贷款保证保险的投诉中,消费者更应该关注的是营销套路。比如“便宜的贷款要不要?”“月息6厘的资金有没有需要?”等等,故意隐瞒涉及到高额保费,甚至有的将保费与贷款利率相混淆,直到偿还贷款时才知道需要同时支付利息和保费两部分费用。
 
对于贷款保证保险的保费问题,记者发现各家公司的保费标准也有很大差异,贷款人在其中是否有选择权也是关键问题之一。
 
针对银行成都私人放贷款公司保证保险贷款,一家国有大行人士称,银行在无抵押的贷款中更倾向于有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方参与其中。个人贷款客户情况不同,需要做保险增信的标准和相关保费定价应该更加明确。“银行不希望业务投诉过多,也是愿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
 
他告诉记者,由于监管自去年底加强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重视相关的投诉,部分银行保证保险类贷款也被叫停,一些银行该类业务也在收缩。
 
对于该类贷款被叫停,市场上也存在一些争议。这部分产品对应的客户的融资难度将更大,这也让其融资被迫转到小贷公司等其他途径。
 
“银行也觉得比较冤,因为银行的贷款利率其实并不高,也就是年化6%左右。保险增信的费用实际上不是银行收取。”该国有大行人士认为,银行也希望加快创新产品的开发,在客户降低融资成本的情况下满足客户融资需求。
 
从去年开始,银保监会逐步加大了现金贷款市场中保险产品的治理力度。 事故保险市场的清理整顿加快了现金贷款捆绑保险的消亡。 当前的监管政策确实存在漏洞,并且监管法规无法穷尽针对特定形式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所有客观限制。 因此,期望混乱是无法阻止的。 从执法的角度来看,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可以从法律和立法目的以及监管目标的角度来解释和应用现有的监管法规,并将及时变相规避法规的新方法纳入监管范围 更好的方式杜绝非法捆绑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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