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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低估的信用收缩风险:三部门联合严查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的影响

三部门联合发文,加强防止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的监管
 
3月26日晚间,银保监会、住建部、央行三部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在3月以来各地方零散式监管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终于对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推出统一的监管举措。
 
去年疫情暴发后,房地产行业在经济恢复过程中的表现可谓独树一帜,商品房销售额累计同比增速从去年2月的-35.9%恢复到去年12月的8.7%,全年增速甚至超过2019年2.2个百分点,相比消费、制造业与基建投资,后疫情时期的地产表现亮眼。地产链条的快速修复为宏观经济提供支撑的同时,也给居民部门乃至整个宏观经济带来杠杆攀升的压力。虽然居民部门的杠杆水平在三个实体部门中不是最高,但问题在于,不像政府和企业,债务对居民来说是个真实的硬约束。在我国,一旦涉及人民群众,往往就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央行在2020年第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专栏4中引用研究观点表示,“从跨国经验证据看,居民债务的后遗症显著大于企业债务”,个中意味,可自行体会。
 
在上面引用的题为“合理评估居民部门债务风险”的专栏里,央行对消费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作了区分,表示“我国居民债务继续扩张的空间已非常有限”。在“消费拉动经济”非常政治正确的环境中,央行甚至直言“不宜靠发展消费金融来扩大消费”,充分表明其对居民债务问题的高度重视。消费性和经营性债务确实存在性质差异,前者如房贷、其他消费贷、信用卡透支等,其与经营性债务的区别在于不具有自偿性,因会透支未来的消费能力而不可持续。但是,当居民消费性债务的监管加强时,消费性债务往往会打着经营性债务的旗号产生,这就是所谓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问题本质。
 
本次经营贷监管对居民的加杠杆行为乃至整个信用环境意味着什么?个人觉得,不可低估此次经营贷监管可能产生的信用收缩压力。从住户经营性贷款在过去一年对商品房销售额的贡献看,此次经营贷监管预计会对房地产销售带来实质性的负面影响,进而对整个信用扩张带来负面拖累。
 
具体理由有以下两点。
 
一、疫情暴发后,伴随商品房销售持续恢复的,不是正规的居民购房贷款,而是经营贷
 
一个能够准确衡量居民购房贷款的指标——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季度数据)在过去一年多表现平稳,同比增速稳中趋缓。如图1所示,2016年10月开启房地产调控以来,居民购房贷款余额自2017年一季度至今就一直处于增速下行的趋势,去年疫情暴发后至今,除了增速下行幅度略有缓和外,并没有什么让人印象深刻的变化。
 
也可以用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中的“住户中长期消费贷款”(央行每月中旬公布)来近似衡量居民购房贷款,因除买车、装修等少数期限长于1年的消费类贷款外,该指标绝大部分(85%)由购房贷款构成。如图2所示,大部分时候住户中长期消费贷款同比增速与商品房销售额同比增速具有正相关性。
 
然而,2020年2月以来,商品成都水钱上门放款房销售额同比迅速反弹回升,与之截然相反的是,住户中长期消费贷款增速并未出现反弹(与个人购房贷款余额增速表现一致),仅当年1月因受扰动而短暂跳升,随后一直处于稳中趋缓的态势,同比增速由2020年1月的22.2%回落至当年底的19.8%,今年1月和2月则显著降至13.7%和14.3%,虽有春节扰动影响,但完全没有像商品房销售那样的高增长势头。商品房销售额和住户中长期消费贷款的同比增速在去年疫情暴发后出现明显背离,说明支撑去年2月份以来的商品房销售增速持续回升的资金来源,不是正规的居民购房贷款,而是其他资金。
 
 
图2还展示了住户经营性贷款的同比增速情况,2020年2月以来,住户经营性贷款开始取代住户中长期消费贷款,成为商品房销售额同比增速持续回升的支撑因素。按理说,住户经营性贷款与商品房销售额之间不应有直接的逻辑关系,因为二者从性质上指代的就不是一个东西。历史上二者既有同向变动的时候(2008-2014年),也有互相背离的时候(2015-2018年)。2008-2014年的同向变动伴随着住户中长期消费贷的同向变动,可以理解为是总量型货币政策下整个信贷供给变化这个第三方因素导致的结果;而2015-2018年的反向变动,则可能体现结构型货币政策的影响,这几年货币政策更加强调结构性调节功能也是可以直观感受到的事实。但与2008-2014年不同,2020年2月以来这轮住户经营性贷款和商品房销售额同比的同向变动,是在住户中长期消费贷款增速趋于回落的情况下出现的,这排除了信贷总量扩张这个第三方因素影响的可能,表明是经营贷取代了中长期消费贷,成为支持商品房销售额恢复的主导力量。
 
当然,上面所说“经营贷取代中长期消费贷成为支持商品房销售额恢复的主导力量”,是边际意义上的。就绝对额来说,居民的购房贷款当然主要就是中长期消费贷,如2020年数据所示,当年住户中长期消费贷款累计增加6.7万亿,而住户经营性贷款累计成都水钱增加为2.3万亿,绝对意义上,前者接近后者的3倍;但边际意义上,中长期消费贷的全年新增量是从2019年的5万亿扩大到2020年的6.7万亿,而经营性贷款的全年新增量是从2019年的1.3万亿接近翻倍扩大到2020年的2.3万亿。
 
图3从当月新增占比的角度展示2020年以来住户经营性贷款变化的非比寻常。去年2月以来,住户经营性贷款当月新增占商品房销售额当月新增的比重,从此前多年不到10%一下子在2020年3月跳升到31%,虽然后面有所回落,但2020年多数月份都在10%以上。
 
二、此次监管措施更为具体,监管层级更高,落实力度有望强化
 
去年一季度为应对疫情冲击,决策层先后推出1.8万亿的再贷款再贴现、财政贴息等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导致部分中小企业的实际贷款利率低于房贷利率,部分热点城市出现通过经营贷获取资金投资房地产的套利现象。当年4月也因此出现过一轮政策收紧。但总结而言,去年4月的监管措施从级别、方式、时间等方面,都没有本轮经营贷监管那么具体、严格和具有可行性。
 
1.监管级别。2020年4月21日,媒体报道人行深圳中心支行货币信贷处的一则“关于房抵经营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紧急自查通知”(4月20日发布);4月23日,人行上海总部召开上海房地产信贷工作座谈会,强调严禁金融机构通过个人消费贷款和经营性贷款等形式变相突破信贷政策要求,违规向购房者提供资金。这些监管措施及其表态都仅限于地方层面。相比而言,今年这轮经营贷监管,除了此前各地方先后推出相关自查要求外,3月26日的文件则集合了银保监会、住建部和央行三大监管部门。
 
2.监管方式。由于经营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一致符合银行、购房者、中介机构的利益诉求,有理由相信“自查”式的监管是难奏效的。2020年4月深圳的自查结果显示,仅某股份行深圳分行表示2020年共发现3笔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贷成都周边私人贷款款。相比而言,本次通知则明确“各银保监局、地方住建部门、人行分支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据业内观点,对于监测客户资金的第一手流向,银行虽然可通过受托支付和约定资金用途的方式来约束,但对于进一步的资金流向,银行其实也无能为力,而银保监局则是有能力监测到的。
 
3.监管时间。从2020年4月20日人行深圳支行的发文看,其要求“各银行于今天(4月20日)下午2:30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可见临时性、紧急式监管特征非常明显。相比而言,此次通知要求“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为监管措施的实施提供了充分时间。
 
如果住户经营性贷款回归正常,信贷扩张将会遭遇什么影响?
 
2020年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持续回升的事实表明,去年4月那轮经营贷监管收效甚微。至于此次经营贷监管对未来信用扩张的具体影响,可在一定假设基础上做简单的定量估算。
 
首先,考虑此次专项排查截止到5月底,因此基本假设是到5月底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的同比增速回到正常水平。该“正常水平”的确定存在主观性,暂将2019年全年增速作为基准(当年增速为12%),但考虑到今年2月该增速仍有24%,要在两个月时间内降到12%,应不现实。因此,作为中性假设,我们预计到5月底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比2月份回落4个百分点至20%,与2020年12月增速接近,并假设3、4月增速相对均匀回落(具体如表1所示)。经济意义是指,预计经营贷监管使得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增速结束持续回升态势,趋于平稳。
 
其次,针对6-12月的住户经营贷,我们假设这一时期各月住户经营性贷款新增规模占2020年底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的比重(以下简称为“各月新增占比”)将回归至近年正常水平,该正常水平以2017-2019年三年同期均值为准。这一方面是因为数据显示,除2020年疫情导致的特殊情况外,住户经营性贷款新增规模占其去年底余额的比例在各月之间存在较为明显且相对稳定的季节性规律(如图4所示),另一方面,在疫情影响逐渐消退且经营贷监管产生影响的预期下,有理由认为2021年的各月新增占比将向历史均值回归。
 
最后,综合以上分别针对2021年3-5月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假设和6-12月各月新增占比假设,可以估算得到: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将从2月底的14.25万亿增长至5月底的14.65万亿,至2021年底余额为15.49万亿,年底余额同比增速为13.8%,较2020年底回落约6.2个百分点,接近2019年底12.5%的同比增速水平。在2020年底的基础上,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出现6.2个百分点的回落,对应的全年少增规模约为8400亿,占2020年底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0.5%。也就是说,经营贷监管将导致2021年住户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较2020年回落6.2个百分点,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应拖累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同比增速0.5个百分点。这对于年度变动绝对值多在1个百分点以内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速来说,毫无疑问影响是比较大的。
 
其他讨论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在分析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影响时,单纯的数据和理论经常会输给复杂多变的现实。如著名的“卢卡斯批判”所揭示的,分析一项政策时,不能将微观经济主体视为机械的被动接受者,相反,行为主体会对政策激励作出反应,群体心理的巨大力量也会使问题变得相当复杂,这为本项分析提供了更多讨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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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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